2009 年9 月,卫生部制定下发《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》,要求各省(区、市)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。到2010 年1 月底,大部分省(区、市)已经完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调整、制订工作,并按要求在2010 年度开始使用。
2009 年11 月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09 年版)》已将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》的所有治疗性药品全部纳入,并列为甲类药品。12 月份,大多数统筹地区已开始执行使用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(2009 年版)》的甲类药品。
信息来源: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